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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度解读国务院令|如何全方位规范“环评”机制


发布时间:2017-08-06 药融圈
根据最新的国务院第682号令,8月1号电,(关于修改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的决定),10月1号开始实施。建设项目环评(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)不再作为项目立项必须审批条件,而是置后作为项目建设前的批准。

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高工朱总有话说:

几个重大变化,需要注意

 
 

01

 

一是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。

 

具体如下: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;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,将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,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“串联”改为“并联”;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,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。

 

注意这段话:将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,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“串联”改为“并联”,意味着项目立项的可研报告阶段你不需要在进行环评,也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这时候不要做了,立项部门也不需要,10月1号前是必须的,这个立过项目的都清楚。

 

 
 

02

 

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 

具体如下: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,不得开工建设;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;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、施工、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;加大对未批先建、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;引入社会监督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,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,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,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 

注意这段话: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,不得开工建设。谁在未批先建,如果是地方领导允许的,如被举报给环保部门查实,谁批就追谁的责。项目勒令停工罚款!

 

 
 

03

 

三是减轻企业负担,进一步优化服务。

 

具体如下:明确审批、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,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,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、信息化,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、备案和信息公开。

 

这是国务院落实总理的意思,简化程序,减轻企业负担。同时意味着落实两个主题责任,环保部门不再是运动员兼裁判员,只做裁判员。

 

还有一点大家注意一下,环评各类报告在10月1号后,不再一定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去做,你自己有能力自己可以做。

只要是符合编制相关导则,没有地区性,10月1号后一律如此。

 

总结

 

大家都是做企业的,难处都不少。目前,我们需要解决的就是研读国家相关政策,了解其精髓,然后在做企业和相关监管单位打交道的时候,灵活运用,以相关少的代价取得生存、成长的空间。医药这方面,尤其是中间体这块,还是那句话:抱团取暖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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